为了限制蒙古部落的发展,清政府不但划定了严密的旗界,而且严禁越界游牧,违者严惩。如《大清会典事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外藩蒙古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人及家产皆罚,取赏给见证人。‘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样严格的规定,对于长年从事逐水草的牧人是不实际的,因此必须经常允许牧人利用他旗的牧地、采薪地以及水源地等。针对游牧生活的这种特征,理藩院也在越界处罚的同时,做了相应的变通,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於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堪实准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扎萨克议处‘3k。这样的变通虽带有诸多限制,但毕竟使越界游牧成为可能。
由于理藩院对于牧民越界游牧规定的松动,草场的利用往往不仅只限于本旗,阿鲁科尔沁旗的调查证明,其它旗的人只要住在本旗,会得到与本旗人同等待遇。如果在本旗没有住所,只是为了放牧,虽然理藩院规定不允许,但事实上即使外旗人来此放牧,无论扎鲁特旗人还是乌珠穆沁旗人都不会受到拒绝,仅由于理藩院的规定,需要得到旗公署的认可而已。位于大兴安岭西侧的东乌珠穆沁旗逢冬季下雪天气,往往会出现牧草不足,为此每年有不少东乌珠穆沁旗放牧人到阿旗公署报告,并献上一头羊,就可以得到在阿旗牧场放牧的许可,第二年旧历正月雪融的时候,再回到东乌珠穆沁旗原来的地方4k。
清代对蒙古人实行划定旗界的作法,虽然影响了蒙古部落的发展,但当分地内出现纠纷,也会成为维护利益的保障。《蒙古与蒙古人》一书记载了发生在科布多草原上的一件事,大约19世纪中期,吉尔吉斯人因不堪原居地厄鲁特统治者的征敛,东迁至乌梁海的领地苏木岱乐克、奇兰两河流域,并得到该地部落首领的认可借地放牧,不想数年后原暴敛吉尔吉斯人的那位厄鲁特长官也来到奇兰河流域,再次陷吉尔吉斯人于水深火热中,为此吉尔吉斯人又一次东迁。几年后东迁的吉尔吉斯人想起这件事很不服气,于是请求朝廷将原曾借牧的奇兰河流域正式划归给自己,面对这样的事乌梁海人自然更不情愿,自己的分地内不但来了厄鲁特人,吉尔吉斯人还想进一步分割分地,于是乌梁海人将官司打到朝廷5k。这一事例一方面再次证明了分地使用权的不严格性,另一方面则显示了分地制度对维护部落利益、获取部落利益的价值。
草原民族的游牧生活不是无序的行为,牧民不但保持像中原农民春种秋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周期性生活节律,而且也有着与农民耕地相似的一片往复游牧的草场。各有分地虽没有耕地那样明确的所属关系,但无论是习惯上形成的,还是以制度性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每一个部落都有一片相对固定的草场,牧民四季营地的安置与逐水草的游牧生活基本均在这片草场范围之内,只在特殊情况下,如自己分地内牧草生长不好,或遇到旱灾、雪灾等灾害,才逐水草到其它部落分地内放牧。各有分地是草原牧民的空间占用形式,数千年来,正由于草原上存在各有分地的规则,草原才保持着以和平为主的历史进程。
以各有分地为规则的游牧生活维系着草原上分区游牧的秩序,维系着草原上的和乎,但和平不是永久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和平常常为战争所中断,草原上的人们也同样经历着战争的蹂躏。在战争阴云下,导致草原正常生活最大的改变之一,就是打乱了原来各有分地的秩序,民族之间,部落之间无论起因于优良草场之争,还是起因于权力范围之争,或起因于宗教信仰之争,胜利的一方会在新的领地建立新的分区放牧秩序;失败的一方则需千里游牧,万里迁徙寻求自己的立足之地。
建立在政治、军事背景之下的游牧历程远远超出了各有分地的范围,《史记。大宛列传》记载了月氏的迁移过程,月氏与匈奴同俗‘行国也,随畜移徙‘,原本‘居敦煌、祁连间‘,后迁至伊犁河、楚河流域。月氏人千里西迁起因于匈奴人的压迫,而他们的迁入地伊犁河、楚河流域,原游牧者为塞种人,由于月氏人的西迁,导致塞种人被迫放弃这一地区